关于窃书行为管理细则
一、窃书行为的界定
发现以下行为之一者,均按偷窃书刊处罚:
1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图书擅自带出图书馆的;
2、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智慧校园卡冒借书刊的;
3、在计算机网络工作站上,擅自删改数据的;
4、蓄意破坏磁条的;
二、将图书无意带出,对责任者处以最低20元至该书原价3倍罚款,同时予以馆内通报批评,以警示其它读者;
三、对于窃书行为,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,停止借阅权限60-180天,按最低50元至该书原价10-30倍罚款,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送交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。
四、本细则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五、本细则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。